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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腊圭、广州富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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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1509号
  • 案件名称

    李腊圭、广州富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腊圭;广州富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2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腊圭,男,汉族,住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蓓,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富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285号。法定代表人:曾燕卿,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腊圭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富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腊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峰、吴雨蓓,被上诉人富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腊圭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李腊圭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富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李腊圭是因为富诚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导致离职,从双方相关聊天记录来看(“区总,请问公司对工资发放情况是怎么决定的”等),李腊圭在催促富诚公司发放工资多次无果后被迫离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腊圭是因为富诚公司未发放工资导致李腊圭被迫离职的。从富诚公司实际行为来看,富诚公司在2020年8月3日才发放4月及5月的工资,富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长达数月不及时支付工资,也没有向李腊圭明确开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李腊圭因富诚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离职符合常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也不能全部由作为劳动者的李腊圭来承担,即使李腊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富诚公司也应当来举证,但是从富诚公司的证据来看,也是可以看出李腊圭是因为富诚公司歇业半年多,没发工资导致的,若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应当由劳动者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关于夜班补贴,一审法院在查明李腊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在富诚公司没有举证支付夜班补贴的情况下,仅以李腊圭没有提出异议而不予支持违反法律规定。夜班补贴即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不管劳动者提不提出异议,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三、关于节假日补贴,李腊圭与富诚公司双方确认每月休息4天,那么在节假日工作的工资就应当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举证有支付该部分工资,如果不能举证,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就应当支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李腊圭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富诚公司辩称,不同意李腊圭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李腊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富诚公司向李腊圭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工资5880元;2.富诚公司向李腊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750元;3.富诚公司向李腊圭支付2017年至2019年夜班补贴50625元;4.富诚公司向李腊圭支付2017年至2019年节假日补贴288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富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富诚公司系于2013年3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酒店住宿服务(旅业)。李腊圭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富诚公司处工作,任职前台主管。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17点,每月休息4天。富诚公司按1680元/月的标准向李腊圭发放2020年4月及5月工资,共3360元。富诚公司欠发李腊圭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2452元。李腊圭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因新冠疫情,富诚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停业,李腊圭于2020年7月15日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一审庭审中,李腊圭及富诚公司均确认李腊圭的工资表中显示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职务补贴、社保补贴、安全奖、夜班补贴、工龄工资、伙食补贴、加班补贴,但李腊圭认为应该以仲裁裁决中认定的工资构成(即2020年1月份工资表显示李腊圭的底薪2300元+职务补贴900元+工龄工资300元+伙食补贴600元,合计4100元)为准。李腊圭主张其因富诚公司半年未发放工资,其被迫离职,富诚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每月夜班为10天,故要求富诚公司按照1天5小时计算2017年至2019年夜班加班工资50625元(4100÷21.75÷8×5×1.5×10×12×3),其每月节假日都在加班,一年节假日有115天,每月休息4天,则67个节假日都在加班,故富诚公司应支付其节假日补贴28800元(4100÷21.75×67×2×3)。为此,李腊圭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李小华向“老区”发送内容为“区总,下午好,是这样的,我这边找到工作了,所以富诚那边到时开业我就不去了”、“说真的,有点不舍的,不过没办法了,酒店都三个多月没有发工资了,不可能再继续等下去了,要生活的,望谅解!”的微信,“老区”回复“小华,下午好!发来的信息看到了。我将会报告给老板们,在酒店重新开业时招牌新人接替你的工作。祝你好运,一切顺利!”;2.仲裁裁决书;3.仲裁庭审笔录;4.仲裁卷宗材料[包含工资表(显示2019年12月工资表显示李腊圭该月工资为底薪2300+职务补贴900+夜班补贴10+工龄工资300+伙食补贴600,合计4110元,备注积假3天;2020年1月工资表显示李腊圭该月工资为底薪2300+职务补贴900+工龄工资300+伙食补贴600,合计4100元,备注积假3天)、酒店值班表、工资调整表、员工考勤表(显示2019年12月的考勤表李腊圭的积假天数为3天)、业绩奖报表、员工履历表、聊天记录截图]。经质证,富诚公司认为: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中的工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工资中已包括临时安排的夜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补贴;对夜班安排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司未签字或盖章,且与考勤记录不符;对工资调整表无异议;对考勤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李腊圭作为前厅主管,考勤机由其控制,考勤数据中可能会存在李腊圭未上班打卡的情况,该考勤记录中,显示李腊圭仅有在2018年2月、2018年3月、2019年7月值夜班记录,而积假只有3天;对在职证明无异议;对业绩奖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制表人为李腊圭,由其自行制作,其司未签字或盖章;对聊天记录,李腊圭非因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其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富诚公司主张李腊圭因自身原因离职,其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李腊圭确实有上夜班,但夜班工资其司已经按时支付,酒店为特殊行业,假期需要安排员工上班,但过后会安排补休,李腊圭的积假为3天,同意向其支付951元的加班费。为此,富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0年7月25日李腊圭向“老区”发送内容为“区总我们这次是离职不是说催酒店开业,现在酒店半年没有开业了也就不用按照流程走了。现在小华已经找到工作了我呢过几天就回老家了”的微信,“老区”回复“腊圭,早上好!小华已经找到新的工作,我表示理解并为他高兴。请你让他通过我微信或信息表达现在情况,以便在酒店九月后重新开业招聘新人。麻烦你,谢谢了”;2.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8月3日“老区”向李腊圭转账3360元。经质证,李腊圭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该聊天记录为2020年7月25日的聊天记录,在李腊圭离职10天后,无法证明李腊圭是自行离职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款项是经过其多次催促富诚公司才在其离职后支付,也可以说明其是因为富诚公司未发放工资被迫离职。2020年7月22日,李腊圭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富诚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工资5880元;2.富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750元;3.富诚公司支付2017年至2019年夜班补贴50625元;4.富诚公司支付2017年至2019年假日补贴28800元。2020年12月25日,该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47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富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腊圭2020年4月1日至7月14日的生活费差额2452.4元;2.富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腊圭3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51元;3.驳回李腊圭的其他仲裁请求。李腊圭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之诉,富诚公司则未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工资表、酒店值班表、工资调整表、员工考勤表、业绩奖报表、员工履历表、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李腊圭入职富诚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工资。双方均确认富诚公司欠发李腊圭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2452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富诚公司需向李腊圭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452元,对李腊圭主张的超过上述工资数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双方均确认李腊圭于2020年7月15日离职,李腊圭主张其因富诚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以该理由向富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李腊圭要求富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75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夜班补贴和节假日补贴。根据李腊圭的工资表显示,其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职务补贴、社保补贴、安全奖、夜班补贴、工龄工资、伙食补贴和加班补贴,李腊圭主张应以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工资构成为准,但其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不相符,故一审法院对李腊圭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应视为李腊圭的工资中已包含夜班补贴。此外,李腊圭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因夜班补贴曾向富诚公司提出异议,故对于李腊圭主张富诚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年至2019年夜班补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腊圭主张从考勤表中显示其节假日都在加班,但该主张与考勤表的记录不相符,根据该工资表、考勤表显示,截至2020年1月李腊圭的积假天数为3天,富诚公司亦表示同意支付该3天的加班费951元,故富诚公司应向李腊圭支付3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经核算为1696.55元(4100元/月÷21.75天×3天×300%),对李腊圭主张的超过上述加班费数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富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腊圭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452元;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富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腊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96.55元;三、驳回李腊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腊圭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腊圭虽上诉称富诚公司应向其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工资588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750元、2017年至2019年夜班补贴50625元、2017年至2019年节假日补贴28800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应以当时提出的理由为准,富诚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李腊圭于2020年7月25日向“老区”发送内容为“区总我们这次是离职不是说催酒店开业,现在酒店半年没有开业了也就不用按照流程走了。现在小华已经找到工作了我呢过几天就回老家了”,李腊圭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是以富诚公司拖欠工资而提出被迫离职,故本院对其要求富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工资、夜班补贴、节假日补贴等问题,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分析认定,在此不再赘述。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李腊圭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腊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燕玲廖子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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