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超、吴少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56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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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565号之三案件名称
彭超、吴少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超;吴少伟;柯庆洪;陈金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5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超,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吴少伟,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柯庆洪,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金升,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彭超与被执行人吴少伟、柯庆洪、陈金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吴少伟、柯庆洪、陈金升支付原告彭超货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因被告吴少伟、柯庆洪、陈金升未履行,原告彭超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超与被执行人吴少伟、柯庆洪、陈金升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少伟、柯庆洪、陈金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少伟、柯庆洪、陈金升有银行存款63070.48元并依法予以了划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金升所有的位于石狮市房屋。因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权,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吴少伟、柯庆洪、陈金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超未能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别华霞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肖林华书记员 彭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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