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刘朋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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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23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刘朋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刘朋鑫;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负责人:赵金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朋鑫,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碧桂园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包兴建,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刘朋鑫、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32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谭琪弋审 判 员 谭应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文彬书 记 员 王见花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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