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兴、余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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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1834号案件名称
常兴、余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常兴;余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常兴,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怀远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余跃,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兴与被执行人余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余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以下义务:退还常兴厂房租赁费64166元,利息从2020年2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息随本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余跃在全国各大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余跃名下仅有皖D87895BUICK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注册年限已达十九年,且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余跃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为了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跃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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