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易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祥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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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811号案件名称
广州易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祥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州易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祥生;李彦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易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祥生,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李彦红,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广州易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祥生、原审被告李彦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7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易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珺审 判 员 杨晓航审 判 员 袁国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星书 记 员 何敏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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