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荣、李海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恢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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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恢43号案件名称
靳荣、李海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靳荣;李海峰;崔成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靳荣,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李**,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崔成军,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荣与被执行人李**、崔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陕0627民初10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崔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崔成军支付申请执行人靳荣60000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9月17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崔成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崔成军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崔成军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李**、崔成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崔成军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并将李**、崔成军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向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崔成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崔成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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