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祥、杨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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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432号案件名称
王成祥、杨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成祥;杨建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432号原告:王成祥,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绥州市人,湖南省辰溪县煤矿磷肥总厂下岗职工,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杨建东,女,1970年12月5日生,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怀化公路运输集团公司辰溪分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91097104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祥与被告杨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祥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王成祥负担。审 判 员 高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贺梦柯书 记 员 张芳芳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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