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春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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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498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春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春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498号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富兴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65628019A。法定代表人:杨新,总经理。被告:孙春保,女,汉族,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春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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