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终本6448(2021)陕0112执6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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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448号案件名称
李清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终本6448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清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4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西安市XX小区X幢1单元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负责人:张XX,行长。被执行人:李XX,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李清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2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9505.4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9502.42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利息利息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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