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同明、彭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29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821民初2998号案件名称
罗同明、彭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罗同明;彭柏林;彭春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998号原告:罗同明,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彭柏林,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彭春凤,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告罗同明与被告彭柏林、彭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春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同明申请对被告彭春凤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同明撤回对被告彭春凤的起诉。审判员 周涛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景霞2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998号原告:罗同明,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彭柏林,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彭春凤,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告罗同明与被告彭柏林、彭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春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同明申请对被告彭春凤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同明撤回对被告彭春凤的起诉。审判员 周涛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景霞2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