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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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37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黎平;唐明亮;顾显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黎平,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唐明亮,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顾显云,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黎平、唐明亮、顾显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53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莫端剑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东骄书 记 员 吴雪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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