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嵘,刘道国与黄志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53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5340号案件名称
陈嵘,刘道国与黄志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嵘;刘道国;黄志洪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5340号 原告:陈嵘,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刘道国,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志洪,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陈嵘、刘道国诉被告黄志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嵘、刘道国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嵘、刘道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嵘、刘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嵘、刘道国负担。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139号之六十三 下一篇 赵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82执1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