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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嵘,刘道国与黄志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5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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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5340号
  • 案件名称

    陈嵘,刘道国与黄志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嵘;刘道国;黄志洪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5340号 原告:陈嵘,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刘道国,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志洪,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陈嵘、刘道国诉被告黄志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嵘、刘道国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嵘、刘道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嵘、刘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嵘、刘道国负担。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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