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米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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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69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米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米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5241F(1-1)。负责人:孙方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海军,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米茹,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滨河湾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与被执行人米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茹已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怡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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