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旗支行、赵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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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567号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旗支行、赵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旗支行;赵月;宋立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3执恢56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赵月,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宋立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月、宋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予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旗支行本金及利息共计320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吉028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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