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会会、唐仁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6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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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6执772号案件名称
钟会会、唐仁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钟会会;唐仁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21)豫1426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钟会会,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唐仁海,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景家坝村6社39号。钟会会与唐仁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6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唐仁海偿还钟会会借款14800元,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唐仁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钟会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48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仁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钟会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沙 风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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