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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天利租车行、陈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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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639号
  • 案件名称

    织金县天利租车行、陈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织金县天利租车行;陈林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639号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安居大道12栋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GKRW25N。经营者:张祥先,女,1972年11月2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继国,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欢欢,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199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与被告陈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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