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天利租车行、陈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6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639号案件名称
织金县天利租车行、陈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织金县天利租车行;陈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639号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安居大道12栋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GKRW25N。经营者:张祥先,女,1972年11月2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继国,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欢欢,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199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与被告陈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织金县天利租车行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