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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柏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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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00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柏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柏某;孙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004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柏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孙某,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王某诉柏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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