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柏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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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004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柏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柏某;孙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004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柏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孙某,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王某诉柏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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