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兴标、岳泰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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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455号案件名称
朱兴标、岳泰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兴标;岳泰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455号原告:朱兴标,男,1987年7月2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岳泰粉,女,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18376。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平,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05220040。原告朱兴标与被告岳泰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朱兴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泰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兴标负担。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玉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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