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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标、岳泰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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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455号
  • 案件名称

    朱兴标、岳泰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兴标;岳泰粉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455号原告:朱兴标,男,1987年7月2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岳泰粉,女,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18376。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平,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05220040。原告朱兴标与被告岳泰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朱兴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泰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兴标负担。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玉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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