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廉明、刘绍刚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保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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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保127号案件名称
李廉明、刘绍刚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廉明;刘绍刚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保127号申请人:李廉明,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刘绍刚,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人李廉明与被申请人刘绍刚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业务庭移交;依据(2021)湘0528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7日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新宁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刘绍刚所有的车牌号为湘E×××××丰田小汽车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528执保127号案件保全事项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邓牧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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