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靖西市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农秀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4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488号
  • 案件名称

    靖西市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农秀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靖西市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农秀霞;黄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市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1023号。法定代表人:韦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农秀霞,女,1975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宏,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靖西市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农秀霞、黄宏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397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农秀霞、黄宏的银行账户,黄宏名下银行账户仅有4976元存款可供执行,农秀霞名下银行账户仅有729元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5703元至本案指定账户,用于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存款过小不宜扣划,经四查两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5703元,尚有标的24297元、案件受理费397元、执行费3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 良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