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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燕君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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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049号
  • 案件名称

    蒋燕君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蒋燕君;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049号  原告:蒋燕君,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2层02号、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C0LR3Q。经营者:周荣。原告蒋燕君与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蒋燕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燕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国芳                      人民陪审员   曾令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馨悦-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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