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宿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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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74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宿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宿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74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门。法定代表人:郑伟,该村村书记。被告:宿某,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宿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荣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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