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544号之二十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544号之二十七案件名称
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544号之二十七被执行人: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73762843D,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法定代表人:裴立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4×××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3873.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景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小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3553号 下一篇 湖南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姜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3执4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