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宝军、杨贸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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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55号案件名称
韩宝军、杨贸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韩宝军;杨贸淋;宋振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韩宝军被执行人:杨贸淋被执行人:宋振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宝军与被执行人杨贸淋、宋振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贸淋、宋振宁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作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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