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毛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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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570号案件名称
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毛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毛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570号原告: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毛盖,男,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毛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毛盖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毛盖的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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