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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男、马立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6执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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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6执820号
  • 案件名称

    郭向男、马立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郭向男;马立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6执820号申请执行人:郭向男,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马立顺,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郭向男与马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0)豫1426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马立顺偿还郭向男130860元。因马立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向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牌汽车(浙E×××××)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三、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立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向男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艳辉审判员  乔战坡审判员  朱玉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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