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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光明、蔡君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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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214号
  • 案件名称

    郑光明、蔡君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光明;蔡君君;宫岩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中英,威海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君君,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润杰,威海文登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岩春,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上诉人郑光明因与被上诉人蔡君君、宫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光明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光明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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