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光明、蔡君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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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214号案件名称
郑光明、蔡君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光明;蔡君君;宫岩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中英,威海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君君,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润杰,威海文登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岩春,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上诉人郑光明因与被上诉人蔡君君、宫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光明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光明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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