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晓宇、辽宁盛德源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82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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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826号之四案件名称
包晓宇、辽宁盛德源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包晓宇;辽宁盛德源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8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包晓宇。被执行人:辽宁盛德源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金福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盛德源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盛德源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382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巍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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