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李国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2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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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2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李国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李国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725号汇一城家园一层。负责人吴大可,行长。被执行人李国泉,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与李国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22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新审 判 员 刘建红审 判 员 何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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