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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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141号案件名称
王红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红玉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141号被执行人:王红玉,男,1979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阜新市太平区。被执行人王红玉罚金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辽138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上缴罚金8000元。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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