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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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930号案件名称
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930号原告: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环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1196602174。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理,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丽,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92277348。负责人:耿立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79.88.00元,由原告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艳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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