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藏、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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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930号案件名称
刘希藏、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希藏;赵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930号原告:刘希藏,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琴,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女,200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被告赵某1的父亲。原告刘希藏与被告赵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希藏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希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希藏负担。审判员 代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秋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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