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4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459号案件名称
王某1与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某1;罗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459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住长春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女,汉族,住长春朝阳区。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洪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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