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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华、孙晓华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2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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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2884号
  • 案件名称

    姜丽华、孙晓华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姜丽华;孙晓华;孙立胜;孙晓芬;孙立平;孙晓庆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2884号原告:姜丽华,女,193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晓华,女,61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立胜,男,59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晓芬,女,58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立平,男,56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晓庆,女,50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姜丽华与被告孙晓华、孙立胜、孙晓芬、孙立平、孙晓庆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姜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丽华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晏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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