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华、孙晓华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28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2884号案件名称
姜丽华、孙晓华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姜丽华;孙晓华;孙立胜;孙晓芬;孙立平;孙晓庆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2884号原告:姜丽华,女,193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晓华,女,61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立胜,男,59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晓芬,女,58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立平,男,56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晓庆,女,50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姜丽华与被告孙晓华、孙立胜、孙晓芬、孙立平、孙晓庆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姜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丽华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晏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06号之三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赵盈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81民初4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