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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良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9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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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9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赵庆良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庆良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92号之三被执行人:赵庆良,男,汉族,1973年09月19日生,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21民初1206号判决,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赵庆良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庆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庆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2243.7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福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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