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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起、邢格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9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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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98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新起、邢格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新起;邢格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9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新起,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邢格源,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起与被执行人邢格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格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邢格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邢格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冀0528执986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邢格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邢格源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冀0528执986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邢格源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收益性保险的现金价值88893.0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格源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邢格源名下车牌号为冀A×××××、冀A×××××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二年;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邢格源名下房产二处,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另经对被执行人邢格源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更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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