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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开国、任福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申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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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申138号
  • 案件名称

    詹开国、任福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詹开国;任福礼;陈狄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詹开国,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福礼,女,194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狄,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詹开国因与被申请人任福礼、原审被告陈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辽06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詹开国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借款300万元系双方多次借款对账确定的最终数额缺乏证据证明;涉案300万借条虽是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实际的给款义务;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实借款早已偿还完毕;被申请人系虚假诉讼。任福礼辩称,再审申请人詹开国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再审申请人首先否定300万元的借款数额,否定双方对账的事实,可是对300万元借据予以认可,并在2018年8月9日用奥迪Q7偿还60万元本金,这个事实直接证明双方借贷300万元的真实性、客观性;2、关于再审申请人诉称的向案外人丁元荣借款200万元用以偿还被申请人借款一事,该事实发生在双方拢账之前,与涉案借款300万元无关;3、再审申请人在本次诉讼中称:“关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抵车协议,是当时被申请人知晓再审申请人要抵车给丁元荣,被申请人主张之前自2015年至2017年的欠款再审申请人未支付过利息,要用车辆抵偿,再审申请人就同意了,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辆是抵顶300万元借款本金”,这段事实与理由与原审“300万元抵顶的是本金,不是利息”的辩解相互矛盾,说明再审申请人不能自圆其说;4、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虚假诉讼问题;5、被申请人的常住地、户口所在地均在丹东市振安区,原审在丹东市振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没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8月1日,詹开国向任福礼出具借条载明:“今有詹开国向任福礼借现金人民币300万元整(叁佰万元整),利息月60000元(6万元)”。2018年8月9日,任福礼与詹开国达成协议,詹开国用其奥迪Q7车辆抵顶60万欠款,其中协议中注明“60万元从詹开国欠任福礼的欠款中扣除”。2019年6月14日,詹开国在微信中向任福礼表示希望暂缓还款,但一定会偿还任福礼借款。结合诉讼双方之间有大量往来款项,几次庭审涉及款项数额均有增加等情况,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詹开国现仍欠任福礼钱款,原审认定詹开国应偿还任福礼借款24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故詹开国所提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借款300万元系双方多次借款对账确定的最终数额缺乏证据证明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詹开国所提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实借款早已偿还完毕的意见,经查,詹开国的该节意见与其在2019年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冲突,综合诉讼双方打条前有利息结算、任福礼自述有现金出借等情况,应认定2017年8月1日欠条内容为真,故詹开国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詹开国所提任福礼系虚假诉讼的意见,经查,詹开国尚欠任福礼钱款是事实,任福礼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况,故詹开国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詹开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韩丹审 判 员刘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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