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新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233号案件名称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新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新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33号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额敏路4号(京华城一期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彬,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王新光,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舒兰市人民法院、郑树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1521号 下一篇 骆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90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