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班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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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302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班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班某某;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班某某,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铁西区兴华北街25号。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班某某诉被执行人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做出(2020)辽0106民初1259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二一年四月八日到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房产司法强制为刘某某、班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共同共有)。刘某某身份证号码:2101041960××××××××。班某某身份证号码:2101041959××××××××。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审判员 刘子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红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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