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咸军、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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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咸军、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咸军;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三路55号。法定代表人:邸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咸军与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咸军支付劳务费1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轮候),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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