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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成、陈培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3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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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3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海成、陈培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袁海成;陈培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374号之一申请人:袁海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陈培军,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淮安市淮阴区。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5374号民事裁定,对陈培军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袁海成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伟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培军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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