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平、王建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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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629号案件名称
张爱平、王建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爱平;王建;淮安市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继辉;王锡荣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平,男,1970年11月0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70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淮安市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刘继辉,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继辉,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王锡荣,男,1968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平、王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继辉、王锡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爱平、王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1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同新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徐子琦书 记 员 张美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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