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军、马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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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99号案件名称
马海军、马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海军;马海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799号原告:马海军,男,回族,生于1974年2月18日,农民,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被告:马海龙,男,回族,生于1970年3月3日,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委托代理人:马得贵,男,回族,生于1995年10月12日,大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原告马海军与被告马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海军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去原告的现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原、被告原系亲家关系。201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称使用3个月后归还,后被告之子从原告家中拿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后于2020年6月11日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20000元未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将原告从微信朋友中删除,至今未还。2021年7月23日,康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之子与原告之女婚姻案件时,被告之子当庭承认借款事实。因此,现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马海龙辩称:借款属实,20000元于今天立即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海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海军借款20000元(已履行);二、其他无争议。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海龙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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