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跃磊刑事再审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再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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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再5号案件名称
胡跃磊刑事再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跃磊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再5号罪犯胡跃磊,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2020年9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20)冀06刑更17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跃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21年6月16日,以对罪犯胡跃磊的该次减刑一案中,罪犯胡跃磊在计分考核明细中单月出现一项同条款重复加分,使该犯在2020年4月获得计分表扬,该情形不符合呈报减刑条件为由,提请本院撤销对该犯的(2020)冀06刑更1742号减刑裁定。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冀06刑更监8号再审决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河北省冀中监狱提请撤销2020年9月23日对罪犯胡跃磊的减刑裁定。经审理查明,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冀0637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跃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20年9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罪犯胡跃磊在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2次。该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冀06刑更17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另查明,该犯减刑后,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在工作中发现罪犯胡跃磊该次减刑期间,在计分考核明细中单月出现一项同条款重复加分,使得该犯在2020年4月获得计分表扬一次,该次奖励不符合规定。河北省冀中监狱发现该情形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请撤销罪犯胡跃磊(2020)冀06刑更1742号减刑裁定。本院认为,罪犯胡跃磊在计分考核明细中单月出现一项同条款重复加分,致使2020年4月获得的计分表扬奖励不符合规定。根据其服刑表现,该犯的本次减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减刑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0)冀06刑更1742号对罪犯胡跃磊减刑的刑事裁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赵鹏壮审 判 员 张彦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思名书 记 员 贾 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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