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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康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6民初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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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初505号
  • 案件名称

    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康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康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505号 原告:康林,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1280416。被告: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利县路口十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6MA70JTK85D。法定代表人:张亚健。系公司经理。原告康林与被告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林以被告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将该案款项全部付清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康林负担。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灏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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