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康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6民初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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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初505号案件名称
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康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康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505号 原告:康林,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1280416。被告: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利县路口十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6MA70JTK85D。法定代表人:张亚健。系公司经理。原告康林与被告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林以被告平利县鑫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将该案款项全部付清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康林负担。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灏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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