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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井华、王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民终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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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终2050号
  • 案件名称

    王井华、王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井华;王坚;王顺连;王丽;戴显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水城支公司;杨万仁;刘贵常;刘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井华,男,穿青人,1968年5月5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坚,男,穿青人,1994年6月6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连,女,穿青人,1989年12月2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女,穿青人,1996年2月27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显祥,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盘水市水城区。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双玲,系贵州衡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83769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水城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区双水街道办六盘水环球购物广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GKY2R8G。负责人:银德林,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女,汉族,1989年2月20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杨万仁,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系杨春之父。原审被告:刘贵常,女,汉族,1970年1月6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系杨春之母。原审被告:刘平,男,汉族,1996年12月7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上诉人王井华、王坚、王顺连、王丽、戴显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水城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平、刘贵常、杨万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井华、王坚、王顺连、王丽、戴显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梅审 判 员  蒙彩虹审 判 员  张德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姜红燕书 记 员  熊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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