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颜学怀,申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2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223号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颜学怀,申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学怀;申安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初3223号 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008221XH。法定代表人:廖正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永,女,公司员工。被告:颜学怀,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申安琼,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物业)与被告颜学怀、申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速达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永,被告颜学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安琼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速达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合计1235.52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日常养护费合计643.93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公共能源费合计234.95元;4.判令被告自缴费的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以上费用的违约金;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荣昌区“东方新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区X栋X单元X房屋(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的产权所有人,系小区的业主之一。重庆拓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将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原告负责管理,并签订书面《东方新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同时,业主接房时确认小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1.17元/平方米·月(含日常养护费0.4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公共能源费据实分摊。截至2021年4月,被告近19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拖欠未交,原告经过多次以多种方式向被告催交,而被告均拒绝交纳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颜学怀辩称,对物管费无意见,未交纳原告系房屋漏水,原告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后才交纳。被告申安琼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颜学怀、申安琼系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X号东方新城小区X幢X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89.14平方米,系多层住宅。东方新城小区的建设单位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速达物业对东方新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1月121日,被告颜学怀(甲方)与速达物业(乙方)签订《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新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77元/平方米;日常维修养护费0.4元/平方米;公共能源费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按户据实分摊。业主应当在物业交付之日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月十日前履行当月交费义务。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的,物管公司可收取欠费总额30%的违约金,也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从自乙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其他物业公司时,本协议终止。东方新城小区至今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房屋未交纳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物业服务费、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日常养护费、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公共能源费。对于公共能源费,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公共能源费为101.50元/户。原告多次在重庆市荣昌区东方新城小区X栋X单元X号房屋入户门张贴《物业服务缴费通知单》,要求被告交纳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最后一次催收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新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户室详细情况、催缴通知照片、公共能源费收支明细及公示照片、物业服务资料、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与速达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房屋位于东方新城小区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抗辩其房屋漏水,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后才交物管费。按物业合同约定,应由共有部分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在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被告以原告未处理好房屋漏水为由而拒交物业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物业合同标准支付物业费用。被告房屋建筑面积89.14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欠费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计18个月)、日常养护费欠费时间为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共计19个月)、公共能源费欠缴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故被告应交纳的费用如下:1、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应按0.77元/月·平方米计算。被告房屋建筑面积89.14平方米,欠费18个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为1235.48元;2、日常维修养护费。日常维修养护费0.4元/平方米,被告应交纳677.46元,原告主张元643.52元,本院予以支持;3、公共能源费。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公共能源费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按户据实分摊后向业主收取。原告举示了2019年的公共能源费收支明细,并在小区公共栏进行了公示。该小区2019年的公共能源为101.50元/户,被告应按此交纳2019年的公共能源费。对于2018年和2020年的公共能源费,原告并未举示证据据实分摊并公示,故这两年的物管费,本院不予支持。前述费用合计1980.50元。对于违约金,根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客观属实。本案房屋已过维修期,应动用大修基金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但被告房屋漏水问题长时间存在,原告作为物业企业应及早启动大修基金使用程序进行维修。原告怠于履行该义务,漏水问题影响了被告的日常生活。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导致被告未按期交纳物业费,被告并非恶意拖欠,故原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未交物业费用的行为从民法典实施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学怀、申安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物业服务费、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日常养护费、2019年的公共能源费合计1980.5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颜学怀、申安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颜学怀、申安琼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颜学怀、申安琼直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书 记 员 陈小玉-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海琴、王桃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44号之四 下一篇 赵丽萍、玉苏甫加巴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