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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某某公司、孙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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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4号
  • 案件名称

    淳化县某某公司、孙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淳化县某某公司;孙某某;田某某;付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34号淳化县某某公司,王某、孙某某、田某某、付某某:淳化县某某公司与王某、孙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王某、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公司借款本金2709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220000元按月利率10.8‰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计算支付(已清偿的86.95元从中予以扣除);以本金217090元按月利率10.8‰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17090元按月利率14.04‰从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计算支付;以本金142090元按月利率14.04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计算支付;以本金67090元按月利率14.04‰从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至计算支付;以本金27090元按月利率14.04‰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支付;由被执行人田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91元;承担执行费1785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王海军联系电话:15353779538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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