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彦、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执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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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执399号案件名称
张冬彦、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冬彦;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冬彦,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与秀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成社明,该公司董事长。张冬彦与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冬彦依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20〕2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冬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后,因张冬彦在仲裁期间未能提供双方存在仲裁协议的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豫12民特11号通知书,通知三门峡仲裁委员会进行重新仲裁。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回函同意对三仲裁字〔2020〕26号案件进行重新仲裁。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至今未向三门峡仲裁委员会出具书面调解意见,三门峡仲裁委员会决定该案于2021年9月23日重新开庭审理。本院认为,三门峡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对三仲裁字〔2020〕26号案件进行重新仲裁,故本案的执行依据三仲裁字〔2020〕26号裁决书自始未生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关于“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规定,依法不应当受理。现因本案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此种情形应裁定驳回申请,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冬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春才审 判 员 李会强审 判 员 肖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薛天威书 记 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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