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谭仙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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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033号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谭仙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谭仙忠;秦小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033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单元12层。法定代表人:杨珠文,系总经理。被告:谭仙忠,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秦小艳,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谭仙忠、秦小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庆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 英书 记 员 彭英(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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